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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6 年 (FMIA) 的聯邦肉類檢驗法 》

統計 674,和極大地修正的肉有益健康法 》 1967 年 (公法 90-201 ),作為 3913,第 34 章頒佈 1906 年 6 月 30 日,要求美國農業部檢查所有牛、 羊、 豬、 山羊和馬時屠宰和加工製成供人食用的產品。主的目標是法律的防止摻假或標示不當的牲畜和產品銷售作為食物,並確保肉類和肉類產品,屠宰和衛生條件下加工。這些要求適用于動物和它們的產品生產和銷售在國家以及進口,必須檢查下相當國外標準內。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負責所有肉類認為這次的鹿肉和水牛"異國情調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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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nuli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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