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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對原產地標記

下一節 304 1930 年關稅法 》,經修正後,大多數產品進入美國必須清楚標明以便"最終購買者"可以識別原籍國。進口肉類產品是遵守這項規定: 進口的屠體及屠體的部分必須進行標記、 和個別零售 (消費者-就緒) 包也必須標明。進口屠體或部分一般去美國 植物作進一步處理。標籤政策認為這些植物作為"最終購買者"。因此,這些植物使從進口的肉類 (例如,地面牛柳從起源在加拿大或其它地方的牛肉美國製造) 的任何產品不需要承擔的原產國標籤。

A 數量的其他農業文章被免除的原產國標籤的基本要求: 雞蛋,牲畜和其它動物,活或死 ; 和其他"天然產品",如水果、 蔬菜、 堅果、 漿果。(但是,這些文章帶入美國所使用的最外層容器必須指示原籍國。在 2002 年 5 月 13 日,布希總統簽署成為法律的農場安全和農村投資法案 》 2002 年,要求牛肉、 羊肉、 豬肉、 農場飼養的魚類、 野生魚類、 易腐農產品和花生承擔的原產國標記在零售銷售終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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